烏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發布時間:2025年06月09日 作者: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站點管理員 來源:烏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瀏覽次數:

烏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十二

烏海市黃河河道保護和管理條例2025429經烏海市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255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81日起施行。

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69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批準《烏海市黃河河道保護和管理條例》的決議

(20255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批準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烏海市黃河河道保護和管理條例由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烏海市黃河河道保護和管理條例

2025429烏海市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55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

第一條  為了加強烏海市黃河河道保護和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河道綜合功能,促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烏海市行政區域內的黃河河道保護、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黃河河道,包括黃河干流烏海段和本市行政區域內黃河支流。

第三條  黃河河道保護和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遵循自然規律,堅持生態優先、系統治理、統籌兼顧、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黃河河道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黃河河道的統一管理;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管理,組織巡河管護隊伍,實施河道治理、清障、采砂管理、防護工程的加固維修以及防汛搶險等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區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河河道保護和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黃河河道保護和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黃河河道的監督管理工作。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黃河河道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級河道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牧、文體旅游、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黃河河道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黃河河道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河道保護和管理相關知識,引導社會公眾自覺遵守河道保護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增強河道保護和管理的意識。

第二章 河道治理

第八條  河道治理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工程安全,有利于河勢穩定和河道行洪暢通。

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水庫、淤地壩、涵閘、泵站以及橋梁、引道等工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制定汛期防洪預案,服從河道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

第九條  人民政府應當承擔城市和農防洪工程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受洪水威脅地區的管道、鐵路、公路、礦山、電力、電信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籌資金,興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第十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防洪規劃和建立防御洪水方案,完善防洪工程體系和洪澇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體系,組織防洪區內的單位和居民積極參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第十一條  黃河河道治理應當保障河道行洪能力,將河道清障、清淤疏浚與筑堤護岸相結合,工程防護與植物防護相結合,開展整溝、整河、整流域治理。

河道治理包括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堤防加固、水源涵養與水土保持、濕地修復、生態補水、河湖管護等。

鼓勵吸納社會力量和社會資金參與黃河河道治理,共同實現河暢、堤固、水清、岸綠、景美、人和的水生態環境目標。

第三章 河道保護和利用

第十二條  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劃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灘地、行洪區、堤防、防洪通道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第十三條  河道管理范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河道管理范圍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程序。

河道管理范圍邊界應當設立醒目標識標牌并埋設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挪移、損壞。

第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防洪規劃等,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河道岸線保護和利用規劃,科學劃分河道水域岸線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明確岸線分區管控要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河道的各類專項規劃應當與河道岸線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有關部門在編制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在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的捕撈行為;

(二)新建、改建、擴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阻水橋梁等行為

(三)在堤防和護堤地建房、開渠、打井、挖窖、葬墳、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行為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四)建設光伏發電、風力發電等設施;

(五)以風雨廊橋等名義建設房屋;

(六)種植阻礙行洪的高稈作物和林木(堤防防護林除外);

(七)圍墾河道、筑壩攔汊;

(八)向河道排放、傾倒、處置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污染物等;

(九)棄置、傾倒、堆放、掩埋固體廢物(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

(十)棄置病死動物;

(十一)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十)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妨礙河道行洪、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禁止在黃河干支流岸線管控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禁止在黃河干流岸線和重要支流岸線的管控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除外。

第十七條  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以下統稱涉河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未取得審批手續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八條  涉河建設項目審批實行分級管理。在市內跨行政區的河段上建設和需要穿越或者位于河流行政區界的涉河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市人民政府有審查權限部門審查同意;在區內河流上建設的涉河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河河道采砂管理,明確有關部門職責,建立河道采砂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采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條  黃河河道采砂實行采砂規劃和許可制度,河道采砂應當依法取得采砂許可。

河道采砂規劃由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上一級有審查權限部門審查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河道采砂應當由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未經批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河道采砂活動。

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禁采區,規定禁采期,并向社會公布。禁止在河道禁采區和禁采期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無可采區實施方案、堆砂場設置方案及河道修復方案的,不得許可河道采砂。

第二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擅自設障、養殖、采砂、采礦、圍墾以及侵占河湖水域岸線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對河道管理范圍內亂占、亂采、亂堆、亂建等問題,依法予以清理整治。

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歷史煤炭開采、采砂形成坑道的監督管理,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進行恢復治理。無法確認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的,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負責恢復治理。

第二十二條  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由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責令原建設單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響防洪安全的,應當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緊急處理決定。

因地質災害等不可抗力形成阻礙河道行洪的障礙物,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清障。

第二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黃河河道岸線及周邊區域垃圾、廢棄物的收集、清理和處置,防止進入水體造成環境污染,減少河道漂浮物的產生。河道水面產生大量漂浮物時,區人民政府應當進行打撈和防治。

第四章 監督與保障

第二十四條  黃河河道管理實行河長制,建立市、區、鎮(街道)河長組織體系,統籌負責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級總河長是本行政區域內河長制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河長制工作的組織領導、決策部署和監督檢查,統籌解決河長制工作任務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河長應當分級分段做好責任河道的管理工作,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下一級河長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水行政、公安、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牧、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共同參與、協同配合、信息共享的聯合執法機制,定期組織開展聯合巡查,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查處影響堤防護岸安全、阻礙行洪排澇暢通、損害河道生態環境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  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黃河河道檢查制度,充分利用視頻監控、衛星遙感等先進技術,對本行政區域內黃河河道狀況及影響河道功能的問題、河道管理情況、河長制工作情況等開展監督檢查,加大河道監管力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筑壩攔汊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修復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開采的砂石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1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及時回填采砂坑道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采區、禁采期進行采砂活動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開采的砂石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10萬元的,并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在黃河河道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第三十  本條例自2025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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